由于香港施行一国两制,法律制度与中国内地不同,两地的文件格式要求也有所差异,香港文件在中国内地是无法直接使用的。
因此,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式的证明文件,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也就是说,香港产生的文书如果要在内地使用,就必须对该文书进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符合真实性、合法性。
香港律师公证(又称香港律师见证):是由香港律师(也称为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并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转递专用章的公众文书。常见的香港律师公证有下面这3种类型:
1.中国公证文书: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2.香港公司公证:
正常指的是公司基本文件的认证,由办事地区认定的律师在香港相关部门进行公司信息的核实,一般由香港律师拟定好相关证明文件后再拿到对应的部门(即大使馆)进行认证。
在大陆办事的一般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驻香港处公证处进行认证,这份文件一般是香港公司用于在中国内地办理投资、设立公司代表处、转让商标或在内地办理与香港公司相关等事务所需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