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 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向所在城市有批准地域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机关(以下称批准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申请办理运营劳务派遣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资金不能低于rmb200万余元; 
有和开拓市场相匹配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
有适用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办理运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者应向批准行政机关递交下列材料:
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企业营业执照或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章程及其验资报告部门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或是年度审计报告;
劳务派遣许可证书申办所需资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公司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以及汇算清缴报告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或者年度审计报告;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抢占市场相符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信息管理系统等清单;
5、公司法人的身份证证件;
6、劳务派遣管理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书、劳务报酬所得、个人社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作风纪律等与员工合法权利相关的管理制度文本;拟与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模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