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I资管牌照|离岸美元基金最低配,获准管理人资管许可证申请条件与流程详解

   2024-03-06 170
核心提示:一、境外美元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人:1、香港9号牌2、新加坡资管牌3、BVI获准管理人4、双管理人模式众所周知,在开曼或BVI设立的
一、境外美元基金的投资/基金管理人:1、香港9号牌2、新加坡资管牌3、BVI获准管理人4、双管理人模式

众所周知,在开曼或BVI设立的离岸基金一般都需要基金的投资管理人IM (Invest Managerment)或IA(Invest Adviser)才能完成整个基金架构,如果没有IM或者IA在很多银行是根本无法完成开户的。

而基金的投资管理人也都是合规持牌的,常见的就是香港的9号牌或者新加坡的资管牌。但其实用BVI的资管牌照——BVI Approved Manager获准管理人也是可以符合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在某些特殊的领域,比如投向虚拟资产或外汇行业,因为香港9号牌受香港证监会规管严格,可能不方便直接管理此类基金,但是项目方又想依靠9号牌的市场背书进行宣传融资,往往也会选择香港9号牌和BVI获准管理人作双管理人的模式运作基金。在实操层面是由BVI获准管理人作为真正的基金管理人做投资决策,而香港9号牌做银行开户和市场募集等功能。

目前此类基金已支持大市值虚拟币入金

二、BVI Approved Manager获准管理人主要特点

BVI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 Commission,简称“FSC”)是BVI主要的基金监管机构,FSC投资业务部负责BVI境内投资基金的监管。

根据《获准管理人法规》,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要符合申请成为“获准管理人”的资格,必须:

属英属维京群岛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

拟为以下类型的基金担任投资经理或投资顾问:
(i) 位于英属维京群岛的孵化基金、获准基金、投资者基金或私募基金(见下图),
(ii) 将其绝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英属维京群岛注册基金的外国基金,或
(iii) 来自被认可的司法管辖区且具有与私募基金或基金同等特征的外国基金;

符合英属维京群岛金融服务委员会(FSC)的有关"适当品质"(fit and proper)的测试要求;

就开放式基金而言,其管理的资产总额不超过4亿美元,而就封闭式基金而言,其资本承诺总额不超过10亿美元;和

在拟开始营业前不少于7天提交批准申请【这点其实就要求在申请BVI Approved Manager获准管理人时就必须已有拟定发行的基金】

三、如何申请成为BVI Approved Manager获准管理人?1. 获准管理人资格的申请程序

《获准管理人法规》第4条规定,获准管理人的申请人,须在有关业务开始的预定日期少7天前,向FSC提交申请表,除非FSC以书面接受更短的期限。

递交获准管理人申请表的人士,可开办及经营相关业务,长为期三十天,FSC可(应申请人要求或主动)将该期限再延长三十天。

如FSC未予上述期限(或延长期)内批准申请,申请人会被要求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2. 申请表须提供的文件

《获准管理人法规》第5条规定,获准管理人的申请须由董事或普通合伙人签署,并附上下列文件:

申请人的组织文件副本一份;

申请人的每名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及人员的详情,以及拥有或持有该申请人权益的每名人士的详情;

由申请人作出书面声明,声明申请人的每名董事或普通合伙人及人员,以及拥有或持有该申请人权益的每名人士均为适当人选;

申请人拟在有关业务开始时服务的基金数目及详情;

申请人拟开始有关业务的日期;

申请人与其打算服务的基金之间的投资顾问或投资管理协议的副本一份;

书面确认将由哪位自然人士执行申请人的日常投资业务职能;

书面确认申请人是否已转让或拟转让其任何有关的业务职能(如任何职能会被转让,则须列明将转让的职能概要,被转让人的详细情况,并提供授权协议副本);

由递交申请人的法律顾问发出的确认书,确认该法律顾问已同意代表申请人行事;及

申请人的获授权代表或法律顾问的书面声明,表明申请核准为投资经理的申请已完成,并符合《获准管理人法规》的申请规定。

简单的可能还是选择一家机构协助申请,全流程辅导。

根据《获准管理人法规》第5(4)及(5)条,如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没有附同所需的申请费,申请须视为未完成,FSC可拒绝申请。

3.设立周期:2-3个月

BVI获准管理人的设立时间相较于BVI基金的设立时间会更短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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