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七条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4、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
6、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
7、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8、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发展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