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是单一注册欧盟商标还是通过马德里指定的欧盟注册,如果在注册后未连续使用(5年)被第三方撤销的,则不得转化商标。但是,在申请转换的成员国,商标所有人已将该欧盟商标投入使用,除非按照该成员国的法律属于是真实使用的情形除外。
2、申请转换的欧盟商标必须符合蕞基本的形式要求,如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商标号码、申请转换的指定商品或服务以及与欧盟成员国相应的信息。同时,转换申请费用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支付,以符合规定的条件。否则,该申请将不被视为驳回或无效,那么你的欧盟商标将不能进行转化。
3、申请转化欧盟商标的成员国,如果EUIPO(欧盟知识产权局)或欧盟商标法院在相关裁决中明确表示该商标被驳回,撤销或无效的理由涉及该成员国,则商标权人可以不在该成员国进行商标转化。对于这种情形主要有三方面的表现,如下:
(1)如果商标被驳回的理由是绝 对驳回,而绝 对驳回是描述性的或欺骗性的,但仅在某一欧盟成员国被认为是描述性或欺骗性的,而在另一成员国则不被认为是描述性或欺骗性的,申请人不能在该特定成员国转化。
(2)如果第三方对欧盟在先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不能在任何成员国转换,因为第三方的欧盟在先注册商标在所有欧盟成员国被视为在先权利,构成驳回欧盟商标注册申请的相对理由.
(3)如果第三方对某一欧盟成员国的在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人不能在第三方拥有在先商标权的成员国转换商标,但可以在另一成员国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