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普通口罩、医用防护服、红外额温计和深圳市联防联控机制下确需应急采购的其他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
1、有与所生产的应急备案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环境条件、生产设备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有对所生产的应急备案产品进行质量检验的检验人员以及检验设备。
2、生产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的,应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洁净生产环境(洁净车间≥30万级)、受控清洁环境,具备满足产品出厂检验的检测能力,包括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环氧乙烷残留量(若采用环氧乙烷灭菌)等。
3、生产红外额温计的,应具备满足产品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检测能力,具备恒温房、黑体等检测设施以及与电气安全检测相适应检验设备。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查阅。
4、有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法规体系人员。
5、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需建立基本的采购、生产、质量、销售管理控制要求,并作好完善的记录,确保满足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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