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贸易中,涉及货物出口后,国外买家因为种种原因拒绝提货,如中国生产商需要将已经抵达目的港货物进行退运,中国海关对此有无特殊监管要求呢?
退运货物包括一般退运货物和直接退运货物,对于已办理海关申报手续且海关已放行的退运货物或者转关货物在海关放行以后申请退运的,按照一般退运办理。对于在货物进境后、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前,向海关申请将全部或部分货物直接退运境外的则适用直接退运的相关的规定。
一般退运货物有严格限定的条件,主要是以下:
(一)出口货物一般退运的原因——“因品质或规格原因”
此处特指货物本身存在的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表面、外观质量)缺陷或者
货物的规格、型号、成份、含量、技术指标等,与买卖双方在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品质或规格要求不符,也可能是因为不熟悉对方市场以致遭遇贸易壁垒而被要求退货。如果货物的质量缺陷或规格误差属于合同允许的范围,则不能认为是品质或规格存在问题。
(二)申请期限要求——“出口货物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内”
这里“1年”的起算期为“出口放行”日期,截止期为货物“复运进境”日期,企业确定时限时切不可将上述两个日期与“申报日期”混淆。
出口退运的货物是先出口后返进口,无需征收进口关税,但是对于海关而言,必须判定进口就是原来出口的货物才能对其免征进口关税。如此,如果货物出口已超一年,海关一般因为无法判定两批货物的相关性而不接受一般退运,需要照章征税。
(三)申请条件要求——“原状复运进境”
指退运货物复运进境时的货物形态应与原出口时的货物形态一致,不能经过任何加工、修理、改装,但经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仍可视为“原状”;一般情况下,退运货物也不能被使用过,但对于只有经过使用才能发现品质不良的情况除外。海关在审核确定退运货物是否为“原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来考虑,若退运进口时的货物状态与原出口状态不一致的要照章征税。
因此,出口货物除“品质”和“规格”以外的原因申请退货复运进口的,以及超过自出口放行之日起1年期限退货复运进口的,海关应依法照章征税。
退运货物应注意的问题
1.保持货物包装的完整性,原始性。出口退运是****海关查验,如果发现有质量问题要退运,不能把原来的包装扔掉,还是原封不动地包装上去,**不要用其他的包装材料代替。
2.出口退运返修再出口的特殊处理。如果因产品质量原因出现退运返修再出口的,就要在退运的相关文件上加以说明。海关有时还会要求缴纳保证金,限制返修的货物通常必须在6个月内再出口。对于出口退运返修再出口还可以不报关进口,而是进入保税区仓库,工厂派技术工人和维修设备进入保税区维修,维修后货物再装运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