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虹桥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外包

   2023-12-15 260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还想索要赔偿金,公司一顿操作,结果赔惨了

有网友咨询社保缴纳的问题,说自己员工一直想让HR同意不用给他缴纳社保,只要把社保的钱转化为补贴每个月发在他工资里就行,还说自己不需要社保,更倾向于发钱。

我相信现实中就是有不少企业这样操作的,都已经2023年了,社保合规的要求愈发严峻,社保涉及企业、员工和监管三方,即便企业和员工之间达成协议,但是遭到查处一样会带来法律风险,更不用说员工以后变卦后悔,反手就把企业诉至法庭。

别不信,这里就有一则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但是反要经济补偿的案例,一起来看看。

-案情速览:

常威于2009年4月28日入职北京某商务酒店,担任消防主管。

在职期间,常威签署了《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承诺书》、《自愿放弃社会申请书》,因个人原因放弃社会,由公司每月支付补贴100元。公司未为常某缴纳社会。

常威于2016年6月23日向公司邮寄了《辞职信》,内容为:“本人常威(化名)工作7年半(从2009年4月28日至2016年6月19日),因酒店一直没有给上,本人提出辞职。”

常威于2016年6月24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000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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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起诉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诉称,公司强制要求常威缴纳相关社会(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但因常威单方面提出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我公司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且常威不愿意在其工资中扣除个人所缴纳金额,要求我公司给予其每月100元的社保补贴。故我公司按照常威要求未缴纳社保,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公司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申请书》中的内容与现行法律相悖。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提出辞职,公司应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146.73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常威入职时不配合我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代之以每月100元的补贴,公司遵从其的意愿,每月发放100元的补贴。而今常威以没有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其动机和行为是不正当的,属于不正当诉讼,不应当得到支持和鼓励。

二审判决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法缴纳社会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为常威缴纳社会属于未履行法定义务,其提交的《个人单方面自愿放弃承诺书》和《自愿放弃社会申请书》的内容因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法律效力。常威提交的《辞职信》显示常威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提出辞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应当支付常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9 146.73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图片_20181115090219.jpg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7)京01民终1942号(为突出争议焦点,案情有简化)

参考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38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费的;

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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