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准备材料
单位需要准备好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保安员的名单、身份证件复印件及保安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行为规范等文件;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租赁合同(如果工作地点非自有)等。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的要求主要基于《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及其相关修订版本,以及《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以下是对备案要求的详细归纳:
二、备案主体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即具有法人资格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四、备案流程
备案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提出申请: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领取备案登记表。
填写表格:按照要求填写备案登记表,并准备相关材料。
提交材料:将填好的备案登记表及相关材料提交给公安机关。
审核备案: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则予以备案。
五、注意事项
时间要求: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跨区域服务:如单位因生产经营工作需要跨市(地、州、盟)开展保安服务活动的,应将保安服务情况向当地市(地、州、盟)公安机关备案。
撤销备案: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六、法律责任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如未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撤销备案,招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或在本单位以外或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是保障保安服务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完成备案工作。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的帮助,请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