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 第六条款“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国务院令第746号,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市场主体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二十一条“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的,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市场主体的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通过,2020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第三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
二、审批条件:
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三、申请材料:以下材料均需原件(标注复印件的除外),示范文本附后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u 股东、发起人为其他类型法人的,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提交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对《公司法》和章程规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任职须经董事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产生的,还需提交董事签字的董事会决议、监事签字的监事会决议、职工代表签字的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相关材料。
5. 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1. 依照《公司法》、《外商投资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2.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者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zizhi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办理流程
企业自行选择全程网办或现场办理
1、线上“全程网办”
申请人登陆https://v.cn/psout(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注册账号并登录后,选择“企业开办”, 点击“我要办企业”,选择 “设立登记”,根据系统提示,填写登记信息并上传相关附件,提交预审。等待预审通过后,申请人通过小程序“青易办电子签”功能模块内进行人脸核实、电子签名,全部签章人签章完成后提交审核。
2. 线下“一窗通办”
持申请材料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审批大厅办理。申请人需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实名认证。
五、审批程序:
形式审查-确认登记
六、是否收费:
否
七、法定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
八、承诺期限:
当场办结
九、办理地点:
1.网办地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https://v.cn /psout(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
2.现场办理:
市局办理地点:青岛市民中心四楼Q区市级企业登记窗口;
其他区市局办理地点: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业务咨询”中查看
十、咨询:
市局咨询: ;
其他区市局咨询: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官网>青岛市企业开办智能一体化平台>“业务咨询”中查看
十一、示范文本:仅供参考,请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表格、制作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