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备案机构;
2、各地融媒体中心;
3、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短视频、综艺、纪录片等各类节目制作及播出平台机构;
4、网络主播及MCN机构从业人员;
5、虚拟主播内容生成负责人;
6、有志于投身网络视听行业的人士等。
报名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对国家有关宣传及影视管理政策法规有一定了解,并能用以指导业务实践,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对影视剧制作和播出基本理论有一定了解,具有一定的节目审核从业经验;
4、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5、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未参与过非法组织。
短剧资质、短剧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增值电信-ICP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