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备案发改委管理办法

   2024-08-22 490

近期,公司宣布其全资子公司浩新国际已成功注册,标志着公司在国际化战略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对外投资暨设立全资子公司的事项尚需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机关的备案或审批,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应理性看待,充分认识到可能面临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及管理风险,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国家发改委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令”),该办法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新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境外投资监管制度迎来了重大变革。

11号令的主要革新点

取消“小路条”制度

背景:9号令中规定的“小路条”制度,要求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前,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变革:11号令取消了这一制度,极大地简化了审批流程,降低了时间成本,增强了交易的确定性,为中国企业在境外竞标项目中赢得了更多竞争优势。

扩大适用范围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境外投资:包括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境外投资项目,与9号令保持一致。

通过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无论是否涉及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只要是由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均纳入监管范围。这一变化将境内企业和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活动全面纳入监管,进一步规范了市场行为。

明确金融企业境外投资监管

11号令明确指出,无论是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非金融企业,还是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金融企业,均应适用本办法,消除了市场对此类情形的疑虑。

定义“中方投资额”

明确了“中方投资额”包括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各类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这一定义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项目的备案或审批级别,以及是否需要履行变更申请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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