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跟踪检查结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二)对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水土流失防治效果突出的生产建设单位,给予表扬;对发现
存在问题的,要求生产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522 (三)经复查,对限期内没有完成整改任务的,约谈生产建设单位负责人,督促整改;
(四)对拒不整改落实的,经调查取证确认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采取行政代履行措施或
者实施xingzhengchufa。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流域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水土保持监测、监理等技术服务工作存在较
严重问题的,应提出批评和整改要求,并向水利部和资质管理单位反馈有关意见。
第十五条 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水利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由流
域管理机构参照跟踪检查的要求组织开展有关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