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27 16:29 文章来源:厦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沧海关
xingzhengchufa决定书
海沧关缉违字〔2023〕1399号
当事人:厦门唯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辉阳,统一社会信用编码:91350200769278466Y,海关编码:3502969074
地 址: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春光路1152号-1156号(双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6日,当事人委托厦门顺丰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旧五轴伺服机械手等两批次,报关单号分别为370820231000030366、370820231000030378,370820231000030366号报关单项下第2、9、17、18、19、20项及370820231000030378号报关单项下第2、10、18项申报商品名称均为旧五轴伺服机械手,共9台,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79509090。经查,上述货物实际商品编码均应为8428700000。当事人上述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海关计核,当事人漏缴税款合计人民币9294.74元。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9日因申报不实影响影响国家税款征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予以xingzhengchufa,科处罚款人民币6800元整。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查问笔录、情况说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xingzhengchufa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xingzhengchufa:
科处罚款人民币93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xingzhengchufa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