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部门的核准和备案程序(ODI备案登记手续)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8日颁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9号令”),对发改委对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流程进行了改革,并于2014年5月8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国家发改委于2014年5月14日颁布了关于实施《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947号文”),进一步充实9号令,并于颁布之日起生效。此外,国务院于2014年10月31日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中,对发改委的核准备案权限进一步明确及下放。
根据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采取核准和备案两种形式,但只有两类项目适用核准的管理方式:一类是中方投资额[1]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二是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2]或涉及敏感行业[3]的项目(合称“敏感项目”)。其他境外投资项目一律适用备案管理。根据9号令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4]的规定,国务院、国家发改委以及地方发改委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就备案项目而言,2014年6月2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的通知》(发改办外资[2014]1386号,下称“《通知》”)。《通知》规定,根据9号令应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均通过“全国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网络系统”(下称“备案系统”)进行申报,但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上海自贸区”)的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除外,下文详述。
备案系统会根据填报的企业类型、注册地和项目中方投资额等信息,自动分送国家发改委或相关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受理。具体备案流程如下图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