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管理人专职员工是否必须在5人以上?
根据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专职员工不少于5人。关于人数的要求与此前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保持一致。但是,这里也有一个新的变化,针对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管理人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的正式员工,包括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高管人员。
二、私募管理人高管包含哪些人员?
根据新规,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风控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企业中履行前述经营管理和风控合规等职务的相关人员;虽不使用前述名称,但实际履行前述职务的其他人员,视为高管人员。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私募管理人中履行经营管理、风控合规管理等职条的相关人员,不管是否在职位上予以明确,只要实际履行这些职务,都视为高管人员。
三、新规之后,哪些人员需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关于这一条,我们可参照中基协在2022年5月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对私募管理人的从业资格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其中指出,从业人员是指以机构名义进行基金业务活动的人员,包括与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及建立劳务关系或者劳务派遣至机构的其他人员等。下列从业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中从事与基金业务相关的基金销售、产品开发、研究分析、投资管理、交易、风险控制、份额登记、估值核算、清算交收、监察稽核、合规管理、信息技术、财务管理等专业人员,包括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
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管人员。
四、高管能不能兼职?
根据登记备案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高管兼职的总体要求是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且对外兼职具有合理性。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来两类来看:
1、法代、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期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2、合规风控负责人除上述要求以外,还要特别注意:
独立履行对私募管理人经营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
不得从事投资管理业务;
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规风控负责人不得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或者董事长、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等职务。
根据此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规定,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在新规中删除了这项兼职人员数量的限制,如果兼职高管过多的话,协会将质疑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职。
五、普通员工能不能兼职?
根据登记备案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的普通员工应当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集团化私募管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普通员工的兼职要求基本上和之前的规定差不多。
六、有哪些兼职豁免情形?
登记备案新规对私募高管及从业人员兼职情况列出了几类豁免情形,以下几类不属于兼职范围:
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机构任职;
在其他企业担任董事、监事;
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任职;
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明确了几类我们日常业务中常见的情形,比如在某些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组织中任职、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和监事、在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担任委派代表等职务,这些都不属于兼职情形。
七、兼职员工、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是否适用跟投机制?
私募管理人员工跟投时,可以突破合格投资者要求,并且跟投金额可以低于100万。
结合新规要求及实操经验,员工跟投时需要在基金备案系统中上传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文件,如果无法提供则不能按照员工中投的模式来处理。但如果是兼职的高管,即社保不是由私募管理人缴纳,可以提供劳动合同、6个月工资流水。
如果是退休员工、试用期员工,不能豁免合格投资者要求,出资必须大于100万。另外,如果员工出资金额大于100万,备案时也可以不用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明材料,可以等同于外部投资者,不对员工身份进行审核。
八、违规兼职有哪些处罚措施?
私募管理人日常见到的处罚措施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自律处罚。
从行政处罚层面来看,各地证监局对私募管理人进行监管检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人员违规兼职会给予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不同的处罚措施。我们来看两个案例:
杭州某资产管理公司员工在其关联方机构兼职,被浙江证监局给予“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处罚措施。
广州某投资管理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兼任基金经理,被广东证监局给予“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且在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告”的处罚措施。
从自律处罚层面来看,根据登记备案新规规定,如果私募管理人及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违规聘用不符合要求的法定代表人、高管、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从业人员,或者前述人员存在违规兼职的情形,协会可以采取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办理备案、限制相关业务活动等自律管理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我们来看近期的两个案例:
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规风控负责人违规兼职,一直由其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除此之外,该管理人还有未按要求履行信息报送义务、未积极配合协会自律检查、高管及员工人数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后被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进行公开谴责,要求限期改正,并暂停受理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六个月”的自律处罚措施。
重庆某基金管理公司高管违规兼职,法定代表人兼任合规风控负责人,此外还违反专业化经营要求、不配合协会自律检查,被协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并撤销其管理人登记”的自律处罚措施。
整体来看,未来监管部门对于私募管理人的人员问题会有更严格的要求,因此建议大家合规展业,且行且珍惜。更多咨询请联系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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