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外国代表处可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纳税?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客户,其他企业从事居间介绍,代理等服务业务,或为其母公司及其所属各子公司(直接委派该常驻代表机构的公司除外)提供服务,不能提供有关合同,协议书等资料,凭证,据以正确申报收入额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明文件,区分其是自营商品贸易还是代理商品贸易的,可由常驻代表机构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税务机关批准,以其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并据以征收营业税和所得税。
二、外国代表处经费支出应包括哪些方面?
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常驻代表机构对上述经费支出额,必须据实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其中属于在中国境外的经费支出部分,还应提供其总机构和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证明文件,一并报税务机关审核。
三、代表处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的公式:
1、收入额的确定
收入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10%-营业税税率5%)
2、营业税的计算
应纳营业税=收入额×营业税税率5%
3、所得税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额×核定利润率10%
应纳外国企业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33%
四、外国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期限:
外国代表处营业税按季申报,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