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自营进出口权。
04年7月1日前成立的外资企业并更经营范围的,以及 2004年7月1日后成立的外资企业,如果进出口是用作自用、自产,无需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但仍需要到海关、检验检疫、电子口岸、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CRH如果现在要进口自用设备,是不需要进行商务局备案登记,可到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并到海关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外贸流通。
根据《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已批准的经营范围基础上要求增加其他进出口贸易业务的,需按《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增项变更,并凭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增项后的营业执照及《备案登记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及程序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注:不需办理批准证书的变更手续),登记机关在登记表上加盖“不含进口商品分销业务”章。”并且根据《备案登记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在商务局办理备案登记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二、上海外贸贸易进出口其他企业
外经贸部【2001】 370号文件《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规定,“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根据此规定第一条,一般内资企业需首先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不同资质的上海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是不一样的,对于进出口经营权的申请需要多加了解国家政策和国家发展方向。与此同时,也要对自己的公司有一个正确清楚的了解。以免发生不必要的问题,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国家对每个企业商品流入全球市场开展的优惠政策,上海进出口权办理需要经过一个比较复杂的审批办理过程,拟申请进出口的上海企业必须同时得到商务局、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局、电子口岸等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拿到上述部门审批证书后,才表示公司拥有了自营进出口的权利。拥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注意事项:
1、《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企业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局的变更通知复印件和企业的变更申请(包含变更内容),在30个工作日内到市外经贸局办理变更手续;
2、办理备案登记手续需要提交的材料全部用A4纸打印。
除了一般企业所必需的工商、税务注册等手续外,还需在注册的营业范围内增加进出口经营资格,还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下列手续:
到上海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经过备案登记后才具备对外贸易资格。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要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