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机场椰子油进口报关清关的代理公司,椰子油进口报关清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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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质检总局2017年第89号公告提速增效的要求,现对广州辖区进口食用植物油的报检提出以下须知:
一、进口报检前,确保采购的食用植物油符合我国法律法规、食品安家表准等规定
(一)应当采购符合我国食用植物油标准的商品,合同、票、装箱单上商品名称应当与我国表准所对应的名称一致(详见附件1);
(二)应当按照我国表准规定的项目(详见附件2)检验合格,提供植物油符合我国表准的检测报告,该检测报告上的商品名称应与我国表准对应的名称一致(详见附件1);
(三)散装食用植物油运输入境的工具应当符合质检总局2002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提供符合质检总局2002年第80号公告规定的运输工具三航次装载货物证明材料;
(四)涉及植物检疫要求(P)且入境后进行分装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应提供国外官植物检疫证书,且证书上的商品名称应与进口报检的名称一致;
(五)应提供输出国原产地证书,且证书上的商品名称应与进口报检的名称一致。
二、进口报检时,提高报检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一)为避免产生无效报检数据,应在准确掌握进口植物油的详细信息后进行报检,报检时应录入国外生产企业的名称;
(二)报检的商品名称应符合表准的规定(详见附件1),并与采购合同、票、装箱单、提运单、检测报告、运输工具三航次装载货物证明材料、植物检疫证书、原产地证书等文件上商品名称一致,HS编码和CIQ编码选择正确;
(三)核对提供的检测报告上检测项目及结果符合我国表准的规定(详见附件2);
(四)核对提供的运输工具三航次装载货物证明材料符合质检总局2002年第80号公告的规定;
(五)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确保申报内容完整准确;
(六)在无纸化系统上传报检材料,上传报检材料的商品名称必须与报检品名一致,并确保齐全完整清晰可读,包括以下材料:
1.合同、票、装箱单、提运单;
2官植物检疫证书(入境后用于分装加工,检验检疫要求有P的植物油);
3.原产地证书;
4.收货人合格保证书;
5.进口食品信息申明;
6. 预包装食品国外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初次进口),标签备案凭证和中外文标签样张(非初次进口),以预包装形式进口的食品原料同样要求提供中文标签样张;
进口椰子油国内企业所需资质:
1.进出口权(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
2.海关注册登记
3.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4.签约通关无纸化
进口预包装椰子油中文标签的一些常规要素:
1、中文品名
2、配料
3、生产日期
4、保质期
5、贮藏条件
6、国内进口商信息
7、营养成分表
7.国内收货人和国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在质检总局备案信息(备案号录入e-CIQ主干系统);
8.植物油符合我国表准的检测报告:散装植物油(包括液态集装箱袋包装的)应当每批提供相应食品安家表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预包装初次进口的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家表准中规定项目的检测报告、非初次进口的提供初次进口检测报告复印件以及进口商经风险分析确定的重要指标和检验检疫机构定指标的检测报告(说明:检测报告与当批进口植物油应当有可追溯的关联性,必要时,进口商须提供外文检测报告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9.散装植物油运输工具三航次装载货物的合格证明材料(说明:三航次装载货物名称应当与质检总局2012年第80号公告的术语名称相一致,不应使用缩写进行表述,必要时,进口商应提供外文三航次装载货物名单的中文翻译件并加盖进口商公章);
10.转基食用植物油《农业转基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
11.收货人上一批次食品进口记录及销售记录;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风险预警等要求提供的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如原产日本植物油的官原产地证明、有机产品的有机认证证书)。
附件:1.食用植物油表准及其对应商品名称一览表
2.食品安家表准规定的卫生项目/强制项目(摘录供参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和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进口食用植物油定指标(截至2013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