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进口分类:
进口非特殊类(普通类):
1、发用品 2、护肤品 3、彩妆品 4、指(趾)甲用品 5、芳香品
进口特殊用途类:
1、育发类 2、健美类 3、美乳类 4、染发类
5、烫发类 6、防晒类 7、除臭类 8、祛斑类
1.化妆品一般贸易报关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首先到卫生部认定的卫生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检验完毕后,方可申报该批件。
如何申报该批件,周期有多长时间,费用多少?
一:申报批件的流程:
首次进口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二)产品配方; (三)产品质量标准;
(四)经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说明书; 4、卫生学(微生物、理化)检验报告; 5、毒理学安全性检验报告。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上市的,需同时提供产品设计包装 (含产品标签); (六)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文件; (七)有关问题的承诺书; (八)代理申报的,应提供委托代理; (九)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另附未启封的样品
产品配方为生产投料配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配方表要求。产品配方表应当包括原料序号、原料名 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附 2)。
(1)原料名称。产品配方应当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 原料名称包括标准中文名称、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简称
INCI 名称)或者英文名称。配方成分的原料名称应当使用已 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中载明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 名称或 者英文名称;配方中含有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应当使用已注册或者备案的原料名称;进口产品原包装标注 成分的 INCI 名称与配方成分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予以说明。
使用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除外) 的,应当在产品配方表备注栏中标明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 引号(简称 CAS 号);使用着色剂的,应当在产品配方原料 名称栏中标明《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