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2023-12-21 400

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先分后税”

(一)先分后税原则概述1、合伙企业虽然名为“企业”,但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2、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作为核算主体,应当先核算出扣除费用后应该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进而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3、分配后,由合伙人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二)先分后税的具体处理1、先分在先分后税原则下,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需在税前分配至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一是关于所分配的的所得范围。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有限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的收入,即使没有实际分配,合伙人也应当就该项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二是关于分配的方式。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可以依次选择的方式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确定——按出资比例确定——按合伙人数目平均分配。但需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2、后税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可分为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1)法人投资主体的所得税处理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务处理并无特别之处,但在此,一湃提醒以下两点注意事项:一是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收入与企业法人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收入不同,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之税收优惠。原因在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居民企业,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法人投资主体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该法人投资主体的自身盈利。(2)自然人投资主体的所得税处理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当区分GP和LP,分别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三)“先分后税”对投资人的节税效果1、对自然人投资主体的节税效果自然人投资主体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因为在有限合伙企业层面没有涉及企业所得税,故而*终只需要承担个人所得税,与自然人投资主体通过向公司投资并分配税后利润而言,节税效果是比较明显的。2、 对法人投资主体(公司)的节税效果由于公司制的企业是实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且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5年以内),故公司制的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也有一定的节税效果。


核心提示: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先分后税”(一)先分后税原则概述1、合伙企业虽然名为“企业”,但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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