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审查
主要是审查广告内容与客观事实是否相符,有无随意虚构和隐瞒真相,尤其是对一些设计质量标准的和一时难以证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商业广告,还要要求出示由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除了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审查之外,还要对表现广告内容的语言文字、画面、声音等广告表现形式进行审查,以保证广告表现形式与广告内容相符且真实。
广告内容的审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凡是承办或代理广告,都要在代理或发布之前对广告进行审查,未经审查的广告不能代理或发布。
2、对广告进行审查是政府赋予广告经营者的一种法律义务。
不论是广告公司还是广告媒介单位,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代理或发布的广告进行审查,这是我国广告审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对广告进行审查,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规定办,并且要收取、查验证明,建立广告业务档案。
4、对广告进行审查是要保证向社会所发布的广告真实、合法,防止危害国家、社会和损害用户、消费者利益的广告表现,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广告管理法规的广告。
广告审查的程序是:承接登记;审查人员初审;广告业务负责人终审;建立审查档案。
对末查验证明、核实内容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视其情节予以通报 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的,必须负 责发布更正广告;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广告审查的范围包括几个方面:
1、审查广告客户的主体资格,查看广告客户有无做某项内容广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当广告内容所涉及的事项超出广告客户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范围时,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2、审查广告内容及其表现形式。
查看广告是否含有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查看广告内容的表现形式是否违反广告管理法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凡广告中含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容和表现形式的,做出不予出具证明或承办的决定。
3、审查证明文件,查验广告客户应当提交和交验的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当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做出不予承办或出具证明的结论。
广告审查的内容
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广告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文件证明:
1、营业执照和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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