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执行。
2、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或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与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二)、被投资国(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不低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