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要在佛山办理一个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处方药、甲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的企业,必须配备执业医师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村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的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德规定配备业务人员,尽量配备职业医师。
2、具备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德能力,保证24小时供应.
3、具备与经营药品相适应德经营场所、设备及仓储设施卫生环境。
4、企业负责人、企业法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德规定情形。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德药学技术人员;
6、具备所经营药品质量德规章制度。
药学技术人员包括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和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具有卫生(药)系列职称的人员,这些职称包括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