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上海)好办吗?

   2023-12-20 210

二、“两店一年”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律师提示:在违反“两店一年”是否可构成合同无效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两种声音:一种认为,“两店一年”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两店一年”不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另一种认为,“两店一年”属于特许人进行特许经营的市场准人条件,属于关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会产生合同无效的后果。

    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观点基本是统一的,即被告即使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满足两店一年的条件,但上述规定属于对特许人进行监督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欠缺“两店一年”的条件,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

    另外,在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明确提到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即:强制性规定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交易标的禁止买卖的,如禁止人体器官、毒品、枪支等买卖;违反特许经营规定的,如场外配资合同;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交易场所违法的,如在批准的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而本案中有关市场准入、经营范围、交易数量等方面的行政管理性质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三、“冷静期”条款问题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该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种“悔约权”,即被特许人在约定期限内,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和保护,防止被特许人因一时冲动冒然签订合同,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冷静期”条款。

    律师提示:1、“冷静期”条款是否存在,不需要在合同中明文约定。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法院意见基本一致,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被特许人仍然享有在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北京市高院、上海市高院已经出台了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文件,山东省高院未出台专门文件,但审判实践中相关意见基本一致。

    2、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看被特许人是否已经从事特许经营并实际利用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制定该条款的目的是防止被特许人在过于冲动的情况下盲目缔约,而不是为被特许人提供一个试营业的机会。该条款虽然体现了对被特许人利益的倾斜,但是这种倾斜应当有一定的限度,不应当不恰当地损害特许人的合法权益。被特许人接受并实际利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表明其已经在积极地投人履行,例如,被特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和企业形象设计进行装修,或者特许人收到被特许人发出的订单。此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允许被特许人行使该条款下的单方解除权,则对于特许人而言其经营风险被不恰当地扩大了,对被特许人而言则获得了不合理的利益。任何商业经营都有失败的风险、任何合同都有违约的可能,试图依靠较长期限的“冷静期”帮助被特许人规避合同风险,是不现实,也是该条款的功能所无法实现的。


特许人经营资源瑕疵、不具备成熟经营模式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品牌没备案会导致什么后果?

品牌没备案的,可能导致两个方面的后果,分别是行政处罚方面以及民事诉讼方面。弟一,行政处罚方面可能导致被处以行政罚或予以公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民事诉讼方面可能导致加盟商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退还合同费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根据特许本身是否具有成熟的经营资源、经营模式以为加盟商提供持续的服务,双方的违约情况,合同履行的程度等综合因素认定合同是否应解除、特许人是否应退还费用。

总结来说,特许经营备案并不是从事加盟业务的资质性许可,没备案也不影响加盟合同本身的有效性。但特许经营备案是我国对于特许经营的重要合规要求之一,连锁品牌在满足“2店1年”条件后都应及时完成备案,毕竟合规的品牌才能走得更远!



陆陆

核心提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标签: 商务服务,财务服务,财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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