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一律调整为3%。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
一般纳税人 | 16% | 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是 |
10% | 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 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 | ||
6% | 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之外)、增值电信服务 | ||
3% |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 | 否 | |
0 | 纳税人出口货物 | 是 | |
小规模纳税人 | 3% | 2014年7月1日起,一律调整为3%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