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申报要求和类别,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
3、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审计报告或资信证明;
5、人员证明; 6、工程(项目)方案
7、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8、设备、药剂明细表;
9、荣誉证书
10、操作工少需五名并且需具备两年以上工作经验;
11、资质有专项保险:
12、持有培训工作人员五名以上;
13、专项项目经理一人。
条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二条 在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实施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
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
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条 各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资质:
1.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3)立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管理业绩。
(二)二级资质:
1.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
资格证书;
3.管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管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下列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
(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
(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
(3)立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管理业绩。
(三)三级资质:
1.物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中级以上职称;
2.物业管理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3.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六条 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一)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四)物业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