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招标的项目,经过“施工”和“招标”后,合同是否仍然有效?
作为成都市一家正规的标书代写标书制作标书公司,域创金标发现,在《建设工程解释》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的或者中标无效,施工合同也将无效。
但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先施工后正式招标的现象。
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效力如何?今天,的、国家声誉和政绩将通过一个个案例揭示对此的认定。
裁判要点
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约定先进行施工再正式招标的,该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无效,成都专业会写招标公司。
案情简介
1.金龙公司与中富公司协商,决定由中富公司承包涉案商品房和安置房项目。
中富公司于2012年12月开工建设。
按照当时的规定,该工程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
2.2013年9月和2014年4月,金龙公司对涉案工程的两个标段进行招标,中富公司中标。
双方同意,招标程序仅用于办理相关文件,以便在正式意义上投标成都招标文件。
第三,成都专业机构做了标书。
2015年5月,金龙公司以中富公司拖延工期为由,通知中富公司解除施工合同。
随后,中富公司诉至,请求确认合同未解除。
金龙公司反诉施工合同无效。
4.一审和成都市认为,当事人在招投标前已进入施工现场,后仅进行了相关手续的正式招投标,故属于非招投标案件。
根据建设工程解释条,该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