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使用废物积载舱的防火测试来确定容器、手推车和用于储存可燃废料的舱室的防火能力。
积载舱防火测试方法:
FAA Fire Test Handbook, Chapter 10
FAA Advisory Circular AC 25-17A
积载舱防火测试总结:
容器内装有模拟常见飞机垃圾的可燃材料(例如杯子、餐巾、餐具等)。点燃可燃材料并关闭装置。在所产生的火熄灭后,测试终止并检查装置是否损坏。容器必须包含火源并防止火焰逸出。
积载舱测试样品要求:
1.要测试的单元通常等同于实际生产单元。
2.在测试单元中模拟了气隙、密封界面、重叠等方面的*大错位。
3.收起的手推车测试布置需要配备电源插座和进气/排气管道的厨房结构,以模拟飞行中的使用。
4.如果在废物隔间内使用衬里,则必须在安装和不安装衬里的情况下进行测试。
监管要求
积载舱通常用于表明符合以下美国法规:
14 CFR 23.853(d)(1)
14 CFR 25.853(h)
14 CFR 29.853(d)
注1:在航空业中,14 CFR也可简称为“FAR”(联邦航空条例)。您可能会看到列为 FAR 23.853、FAR 25.853 等的要求。
注 2:欧盟航空安全局 (EASA) 使用与 CFR 中对应的类似认证规范 (CS)。例如,EASA 法规列为 CS 23.853、CS 25.853 等。这些法规也可称为“JAR”(联合航空要求),列为 JAR 23.853、JAR 25.853 等。
需要防火测试的产品:
通勤或运输类飞机和运输类旋翼机中用于储存可燃废料的容器、手推车和隔间需要进行防火测试。这些项目通常包括:
1.主菜推车
2.餐车
3.餐盒
4.垃圾车
5.垃圾箱
特殊用途的处理容器(用于用过的晕机袋和卫生巾等物品)不需要进行此测试,这些容器是厕所中常见的废物处理容器的补充。
废物装载舱防火测试的历史:
1953 年,民用航空委员会针对运输类别的飞机适航性发布了民用航空条例 (CAR) 第 4b 部分。第 4b.381 节“客舱内部”,(d) 节指出“所有用于存放用过的毛巾、纸和垃圾的容器均应采用耐火材料,并应包含盖子或其他用于控制可能发生的火灾的措施。” 当时“耐火”一词被定义为:
对于板材或结构构件,是指承受与火相关的热量的能力至少与铝合金在适合其使用目的的尺寸下一样。
1947 年,美国民航局 (CAA) 发布了第 259 号安全法规发布 (SRR),以提供经批准的测试方法,用于证明符合防火和易燃性要求。1961 年,第 453 号飞行标准服务发布 (FSSR) 取代了第 259 号 SRR。SRR 和 FSSR 发布都包含一种测试方法,以表明符合 CAR 4b.381 的“耐火”要求。1965 年,当这些法规被重新编入 14 CFR 第 25 部分时,这些要求被转入第 25.853(d) 节。
1991 年,美国联邦航空局发布了咨询通告 (AC) 25-17“运输飞机客舱内部耐撞性手册”,其中提供了可接受的认证方法,以证明符合 14 CFR 第 25 部分的耐撞性要求。该通告提供了一种可接受的测试方法来证明防火容器、手推车和隔间。AC 将“耐火”合规性定义为满足45 度燃烧测试并通过控制该测试程序中描述的火势。该 AC 于 2009 年修订为 AC 25-17A,并在 AC 的附录 8 中包含了相同的测试程序。
为了在不不断改变 CFR 的情况下促进测试标准的改进,美国联邦航空局于 1990 年发布了 Report DOT/FAA/CT-99/15“Aircraft Materials Fire Test Handbook”。该手册中的测试被认为是可接受的等同于那些在病死率中。该手册于 2000 年更新为 DOT/FAA/AR-00/12,废物积载舱的防火测试位于该手册的第 10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