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音商标是指由乐音、非乐音、人声、自然界声音或其组合构成,能够通过听觉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声音商标的注册要件包括合法性、在先性、显著特征、非功能性。
合法性:主要体现在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即同我国国歌、军歌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国际歌、外国政府、组织官方声音以及具有欺骗性、歧视性、不良影响的声音也不得注册并禁止作为商标使用;
在先性:主要涉及不能与在先著作权等民事权益及在先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产生权利冲突。
显著特征: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标注该商标能够让消费者根据其一般或特殊的消费体验认定该应该或者实际指向特定的商品或服务提供者。
声音商标是从听觉的角度帮助消费者对特定来源的商品或服务进行区分,一般需要经过长期使用才会具有显著特征。
在声音商标的显著特征判断上,主要涉及识别性、区别性、易辨性3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商标和指定商品或服务的关系、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指定商品或服务所属行业实际情况、声音标志本身的特点等不同与传统商标显著特征的判断因素。
功能性排除是国际上保护声音商标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即审查声音商标的可注册性除了显著特征等以外,还应对其非功能性进行独立审查。
仅由商品或服务自身性质产生的声音、为获得技术效果必需的声音和赋予商品或服务实质价值的声音即属于功能性声音,作为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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