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分术语
鉴定单元:根据被鉴定建筑物的构造特点和承重体系的种类,而将其划分为独立进行鉴定的区域。
子单元:鉴定单元中细分的单元,一般可按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和围护结构划分为三个子单元。
构件:子单元中进一步细分的基本鉴定单元。它是单件、组合件或一个片段。
二、评定等级
1.构件的评定等级
a-构件符合规范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b-构件略低于规范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c-构件不符合规范要求,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d-构件极不符合规范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2.子单元评定等级
A-子单元符合规范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B-子单元略低于规范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C-子单元不符合规范要求,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D-子单元极不符合规范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3.鉴定单元评定等级
Ⅰ级-鉴定单元符合规范要求,具有正常的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Ⅱ级-鉴定单元略低于规范要求,尚不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Ⅲ级-鉴定单元不符合规范要求,显著影响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Ⅳ级-鉴定单元极不符合规范要求,已严重影响安全。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针对需要进行加固、改造、加建等房屋的结构、有可能丧失稳定和承重能力、或者对房屋目前的安全状况不确定的房屋进行的房屋的鉴定检测并为房屋的加固改造提供理论依据和基础。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受委托方要求对房屋进行全面鉴定,确定房屋安全鉴定内容和范围,鉴定机构开始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摸清房屋历史和现状,并进行现场查勘。
对房屋处于危险场地及地段时,应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并进行场地危险性鉴定,对房屋的现状进行现场查勘,记录各项损坏和数据:必要时,需要采用仪器检测并进行结构验算,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确定房屋危险等级,提供加固的处理意见。
一、哪些房屋应当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房屋结构变更、改变使用功能以及加大荷载的各类房屋;
(三)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陷、裂缝、变形、腐蚀的;
(四)因改建、新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受到损害的;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歌舞厅、影剧院、宾馆、浴室、网吧、车站等大中型公共场所用房5年未作安全鉴定的;
(六)遭受地震、火灾、洪水、蚁害、碰撞等自然、人为因素损害的;
(七)在建(构)筑物密集区及其地下建设可能危及周围和地上房屋安全的建设项目的;
(八)房屋未按正常建设程序建造且已投入使用的;
(九)从事房屋交易、抵押、租赁等活动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
(十)涉及房屋安全纠纷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属第(七)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周围房屋实施跟踪鉴定。
二、房屋安全鉴定程序有哪些?
(一)受理;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勘查、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