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资质,展示工程资质,展览陈列工程资质,展厅博物馆资质,招投标资质全国受理申报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标准
(一)为了满足中国展览馆协会从事展览陈列(以下简称:展陈)工程设计与施工业务会员的发展需求,更好地为从事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的会员单位提供特色化服务,同时维护我国展陈市场秩序,提高展陈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促进展览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展陈设计与施工的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主要从事博物馆、规划馆、自然科技馆、主题馆、企业展厅、体验厅等各类固定展厅的设计与施工业务的会员企业,或主要从事展览陈列范围内专业分包业务的会员企业,业务范围主要包括: 艺术景观类、互动多媒体类、影音成像类、数码影像播放类、图表沙盘类、智能机电控制、环形球型影院等,以及随着科技发展所衍生出的新型展览陈列活动和形式;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三级资质,共三个资质等级;
(五)本标准作为中国展览馆协会优先向中国展览馆协会下属会员单位、展览组织者、相关的各行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展览场馆和参展商推荐作为展览、博物馆、陈列馆、城市规划馆和商业陈列场所、以及事件活动的承办者、协办者、承包商、服务商的依据。同时,也可作为各类陈列场所工程甲方考量设计和施工企业资质的依据;
(六)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量合格的展陈工程;
(七)各参评单位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证明须保证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汇报评审小组,视情节轻重,将予以降级或取消资质进行处罚;
(八)鉴于展览陈列为一个新兴行业,各类规范和要求相对较少,各会员单位和有关社会机构,应本着维护展览陈列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宗旨,以协会为平台,群策群力不断完善展览陈列企业资质的评审要求和标准,提升质量,使之越来越符合有关会员和社会机构的需要,推动展陈企业发展。对于一些非展览陈列行业协会组织牵头的,以评审活动为手段,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盲目推出缺乏**性和社会责任的所谓展览陈列资质,甚至仿冒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资质,不但增加企业负担,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妨害社会公信力和采用机构的利益。各会员应本着为企业负责、对行业负责的精神,自愿做出行业自律声明,做到不参与、不参加,自觉抵制、绝不轻信。
二、标准
(一)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的基本条件
(1)参评单位须为中国展览馆协会会员,自入会之日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每年按时缴纳会费;
(2)提交行业自律声明;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需提交上两年度报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年审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36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单位合同额不少于10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需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及甲方证明文件复印件﹜
(6)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8年以上(含8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7)近三年中最高年的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3600万元(需提供相应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ISO认证号、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金、年度净资产等)。
2、企业的人员条件
(1)企业总人数不少于50人(企业人数应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
(2)企业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专业职称,各类专业人员不少于:注册于本单位的壹级国家注册建造师1人。设计师(设计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10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10人。项目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5人。 具有室内设计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5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室内设计或环境艺术专业)1人、智能化分项负责人(电气或电子专业)1人、消防分项负责人(给排水专业)1人、电气分项负责人(自动控制或电气或给排水专业)1人、造价编制负责人1人,分项负责人要求具备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企业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具有完善的技术、安全、合同、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已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14000环境认证,并且在认证有效期内;
(4)企业需以本企业真实情况,做出书面声明: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36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各项施工工程及经营活动中未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没有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5)参评企业截至到申请之日前的36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的展陈设计与施工项目中,企业拥有专利产品或作品不少于5项,至少有1项获得各专业机构举办的全国级评比,所获得**奖以上奖项(包括精品奖、设计或施工单项奖、特别奖等。需提供获奖证书、主办单位证明及有关文件);
(6)参加中国展览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获得相应级别;
(7)参加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资质评定并获得一级资质;
(8)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的基本条件
(2) 行业自律声明;
(3)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600万元以上。(需提交上两年度报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年审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24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单位合同额不少于5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须提供相应的合同书及对应收款凭据(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6)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5年以上(含5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7)近二年中最高年的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需提供相应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2、企业的人员条件
(1)企业总人数不少于30人(企业人数应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
(2)企业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设计师(设计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10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5人,项目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3人。 具有室内设计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3人。
3、企业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水平
(4)企业需以本企业真实情况,做出书面声明: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24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各项施工工程及经营活动中未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没有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5)参加中国展览行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并获得相应级别;
(6)参加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工程资质评定并获得相应级别;
(7)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三级资质标准
(4)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万元,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日期起计算的上一年度企业净资产200万元以上。(需提交上两年度报当地工商税务机关年审通过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该会计师事务所红章。所提交审计报告中应包含资产、负债各科目余额的简要说明。)
(5)自正式申请资质等级评审之日起前12个自然月期间,独立承担过单位合同额不少于10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2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或单项合同额不少于50万元的展陈工程项目(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4项;并提供工程质量合格证明或证书。
(6)从事本资质标准所规定的展陈工程经营活动3年以上(含3年,以企业登记注册时间为准);
(7)近一年中最高年的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300万元(需提供相应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8)同意公开企业相关参评信息(公开的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ISO认证号、主要业绩项目、注册资金、年度净资产等)。
2、企业的人员条件
(1)企业总人数不少于15人(企业人数应提供相应的社保证明)。
(2)企业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专业职称;设计师(设计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10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3人,项目经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工作5年以上或中级以上职称)2人。 具有室内设计或环境艺术、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中,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2人。
3、企业的技术装备及技术水平
(4)企业需以本企业真实情况,做出书面声明:自正式申请参加资质等级评审的日期起计算的前12个自然月内,在所从事的各项施工工程及经营活动中未发生严重安全、质量事故,没有涉及企业诚信的不良记录;
(7)有固定综合加工场所与仓储用房,建筑和场地的总体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
三、所对应的工程业务范围
(一)取得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可从事各类展陈工程中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和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工程,还可承担相应展陈工程的总承包、项目管理等业务;
(二)取得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各类展陈工程的规模不受限制;
(三)取得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二级资质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1200万元的展陈工程业务;
(四)取得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三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高于300万元的展陈工程业务。
四、资质的申请、评定和管理
(一)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适用条件的展陈工程企业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对照资质等级标准,选择所需要申报的资质等级,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展览馆协会秘书处提请申报。
(二)展陈工程企业和场馆工程部门在申报资质等级时应提交中国展览馆协会规定的资料、数据、证书等文件。
(三)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设立的资质评审委员会按《中国展览馆协会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评审流程》对企业资质进行评审。
(四)评审结果由中国展览馆协会展示陈列专业委员会审核、备案并报中国展览馆协会批准公布。
(五)通过资质等级评审的展陈工程企业将获得资质证书。
(六)资质等级的管理由中国展览馆协会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