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怎样修改

   2023-12-19 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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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孙辈C、D、E),每人的受益权是均等份额。



假设发生了税法的变化,如果将信托的受益权进行一些改变:让A和B享有终生权益,C、D、E的受益权变成AB去世之后的全部剩余权益的话,长期来看对信托是有利的。此时对信托的变更可能违反了信托文件中明确的约定,违反了委托人的意愿。



英国信托法的原则是,法院不会帮助当事人“重写”信托文件Re Downshire Settled Estate[1953] Ch 218 at 248,per Lord Evershed MR),或者说,法院原则上是“忠实于”委托人的意愿的。不过,法院在判断是否同意变更信托的时候,会权衡在信托项下受益人的利益和委托人设立信托的初意愿(后者在此时已经去世)。




在多数的案件中,当事人意图变更信托的动机是使受益人取得财税方面的利益。在英国,税法可能年年修改,如果委托人初设立的信托条款和结构保持不变,税收法律的改变可能会对信托利益造成极大影响。此时,法院对信托进行变更的权力就成为躲部门“枪口”的重要方式。在多数的信托中,委托人当然希望他们设立的信托能够对税收规则的变化做出灵活的反应。事实上,英国税务部门(Inland Revenue)也明确允许遗嘱(信托)的成年受益人通过达成“变更协议”的方式变更其在遗嘱项下的受益权,不过这种变更协议的达成需要在立遗嘱人死亡的两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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