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自2020年1月1 8起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出口,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出口关税的,退还出口关税。
二、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符合第一条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其中,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应当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退运货物清关资料:
1. 退运协议;
2. 退运申请报告(注明原出口货物及退运进口货物的基本情况,退运原因,原出口放行日期,中检证书编号,有无办理未退税证明或者已补税证明及其编号,预计退运进境时间);
3. 原出口货物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的检验证明书原件;
4. 国税局出具的《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
5. 原出口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
6. 退运进口发票、装箱单及提运单;
7. 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8. 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