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议,2012年7月20日第58号通过
于2013年7月1日生效
适用于:
关于营养品、复杂的营养补品添加剂
关于调味添加剂
关于技术辅助添加剂
就食品而言,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含量,调味料中的生物活性物质,技术助剂的残留
食品添加剂,调味料和技术辅助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处置过程
不适用于:
关于公民在家中或在私人农场上进行的生产,存储,运输,销售,处置和使用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产品的过程,这些食品添加剂,调味剂和技术辅助产品仅用于个人消费,不打算在欧亚经济共同体区域销售和流通。
在成品食品中,不应检测用作技术辅助剂的酶的活性,因为不考虑食品添加剂:-纤维(小麦,大豆,豌豆,甜菜,苹果等);-变性淀粉(通过物理或酶促方法); -酪蛋白酸盐;-菊粉;-植物和动物蛋白(包括血浆)。
来自所有来源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总含量不得超过TR CU 029-2012规定的高允许水平。
通过TR CU 029-2012标准化的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的含量由标签(根据配方)或使用分析研究方法进行控制。
在食品成分中存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下,成分标签应注明:
1、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用途(根据其使用目的)
2、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或电子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