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指微视频、专题讲座、栏目、综艺、漫画、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综艺节目版权的出售,交易代理等一系列活动。
发布步骤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单位:质检总局社会发展管理司、省部级广播电影电视局。
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标准:
1.具有法人资格的区域性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中国境内未设立外资企业、中外合作或合作公司),具有符合法律法规的机构性质、组织架构和章程;
2.有融入经营范围所需的广播电视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资金,其中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3.注册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组织无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所需信息
1.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关键员工的原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广播电视台及主要管理人员(多为三人)的对口简历、销售业绩或参加相关专业技能培训的证明等原始材料。
5.注册资本或验资报告;
6.办公室确认;
7.机关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文件。
应用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机构性质、组织结构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章制度;
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换发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续期,是指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获证企业如想继续申请,应向主管机关广电总局申请续期。
以上是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内容。如需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相关项目。
3.注册之日前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机构没有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