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近3年内未受到所在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大处罚。
2经营保险经纪业务20年以上。
3申请前连续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一亿美元。
4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两年以上。
5所在国家有完善的保险制度。
6拟任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
7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起人: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有相应的发起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人数为2-200人。
依据《保险代理机构规定》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些特定主体,如、社团等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此外,为了避免自我代理等机会行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代理公司的,也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流程是什么:
1、向保险公司申请代理权代理的保险产品;
2、通过各种渠道进行销售各家签约公司的保险产品;
3、财产险,人寿险,团体保险保险公司产品均可销售;
4、业务代理人销售和保险公司销售流程—样。
保险代理公司的注册条件:
1、股东、发起人或者合伙人信誉良好,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2、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监会相关规定的限额;
3、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8、拥有5家及以上子公司,其中至少有2家子公司为保险中介机构;
9、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以上;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代理公司转让: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件复印件;应标明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5、变更名称的,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和决定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营业执照正、副本 许可程序受理-审查-核准-打印注销通知书。
我们公司凭着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创新发展的理想信念,博击于商海大潮之中,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一步一个脚印,在市场风雨的洗礼与磨砺中茁壮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