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关注要点

   2023-12-18 160

一、承诺函

《2022清单》相较于《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2020年版》(下称“《2020清单》”)的《登记承诺函》,一方面内容涵盖更广,将碎片化的承诺整合于《登记承诺函》中;另一方面对签署方进行了简化,仅要求实控人及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承诺函,不再要求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冲突业务关联方共同签署承诺函。《2022清单》在《2020清单》的基础上进行了简化及整合,那么将申请机构、实控人及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人、高管人员的承诺事项统一于一份承诺函中,即满足了规定的要求,又简化申请机构的报送材料,是值得各方关注的。


在私募基金管理企业注册阶段(下称“注册阶段”),承诺应当注意以下要点:



1、针对实控人及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人的承诺,内容应包含:

(1) 所有承诺人对提交材料及陈述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

(2) 申请机构、实控人及出资人不得违反冲突业务规定,且不与冲突业务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

(3) 对合法合规及诚信要求进行承诺。

(4) 涉及基金集团化运作的,实际控制人应承诺保持3年以上实际控制及承担合规连带责任等。


2、针对**管理人员的承诺,内容应包含:

(1) 对提交材料及陈述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

(2) 对合法合规及诚信要求进行承诺。

(3) 切实履职及稳定性承诺。


**管理人员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承诺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即实控人及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人、高管人员对上述事宜进行承诺,并签署一份统一的《承诺函》,通过简洁高效的方式来证明已达到中基协登记规定的标准,且将会按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及履职。与中基协的登记阶段不同,注册阶段因申请机构主体尚未成立,则无申请机构承诺一说。


二、业务冲突


2022年清单在2020年清单的基础上,整合了并且明确了中基协的实际审核要求,第一,增加了冲突业务的范围,增加了“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业务;第二,明确了“主要出资人”的定义,即出资比例大于或等于25%的为主要出资人;第三,涉及冲突业务的其他出资人出资比例合计不超过25%;第四,设定5年冲突业务禁业期,即自然人实控人及主要出资人、高管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这也是首次予以明确的。第五,删除冲突业务关联方承诺,降低申请机构沟通、协调成本。


《2022清单》将冲突业务限制标准的审核重点明确以后,准入要求就更加透明,针对私募基金的冲突业务,注册阶段需要关注以下几点内容:




1、“冲突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拟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荣、典当等冲突业务应提供许可文件。针对该部分的证明,主要以承诺函,再辅以第三方出具或载于第三方系统的材料进行佐证。


2、被限制主体,包括申请机构自身、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其他出资人(合计出资比例≥25%)、实控人、高管人员,即以上人员不得曾经从事、现在实际从事、将来拟从事冲突业务。


3、穿透核查,即针对上述被限制主体,将会穿透核查至出资人、实控人的情况,若穿透后的*终出资人、实控人符合上述被限制主体的要求,则应被限制。


4、自然人5年禁业期,即自然人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管理理人员*近5年不得从事冲突业务。


针对上述第1、2、4项的证明材料,可以承诺函辅以第三方出具或载于第三方系统的材料进行佐证。针对第3项穿透审核,申请机构可提供控制关系图,穿透直至*终出资人(自然人、上市公司、****、事业单位等),能完整展示直接出资人及出资比例。除依据第一大股东上穿认定实际控制人的情形外,其他实际控制人认定理由可做简要说明,如有一致行动协议或其他协议安排,可将相关文件附于控制关系图后一并提供补强证明。


三、信息披露


《2020清单》要求申请机构仅需披露自身的诚信情况,而《2022年清单》不仅对诚信情况内容进行了增加,还扩大了披露主体,增加要求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实控人、高管进行披露。故针对合法合规及诚信的披露,在注册阶段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披露的形式,以承诺函的形式对不存在应披露的情形进行承诺,同时辅以相关第三方出具或登记于第三方系统的材料予以佐证。


2、披露的内容,应包含如下:

(1)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 *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 *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 *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 *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 *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8) *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鉴于中基协在备案登记的时候会进行实质性审查,故在注册阶段可适度放宽材料提供的标准,申请机构应尽可能提交予以证明的相关材料,后以承诺函的方式对不存在上述披露范围的内容进行陈述保证。




四、“集团化”运作


“集团化”运作是指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拟再申请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集团化运作的问题,此前中基协原则上持反对态度,具体情况一事一议,审核较为严格,且需要同一实控人关联基金管理人签署自律合规连带责任函。但在《2022清单》中明确放宽,存在同一实控人下已有私募基金管理人情形的,仅需实控人承诺保持控制权不少于3年,且不再需要同一实控人的关联管理基金管理人签署自律合规连带责任函。中基协在《2022清单》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准入审核予以了放宽,一方面是将原本事前审查阶段的事项转移至事后监督阶段,另一方面减轻申请机构材料提供的难度,更有利于提升行业主体参与的活跃度。


故关于存在“集团化”运作情况的,在注册阶段应关注以下问题:




1、合理性说明,即对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进行说明。


2、风控安排,即可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说明,目的在于避免集团化私募混同经营,可从保证场地、人员、财务等独立的方面进行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实控年限,即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及第一大股东(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在完成登记后,须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3年,针对该部分的材料,以书面承诺的方式证明。


4、连带责任,根据《登记须知》第六条之规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注册阶段针对实控人的连带责任,宜以书面承诺的方式来证明,而关联基金管理人的连带责任则属于事后监督阶段关注的问题,则不需在注册阶段予以证明。




五、高管经验及专业能力



2022年清单关于高管人员的经验及专业能力要求相较2020年清单有进一步的提高及明确,针对经验方面,主要明确了从业年限的要求;针对专业能力方面,主要量化了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的业绩证明标准即明确了不予认可的投资经验类别。


针对高管经验及专业能力问题,在注册阶段,具体需关注如下:




01  股权投资




年限要求——高管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会计业务、法律业务、经济金融管理、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负责投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


业绩指标——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曾主导至少2起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所有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合计应不低于1000万。


除外情形——个人股权投资、投向国家禁止或限制性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股权投资的项目材料,不宜作为股权类投资经验证明材料。




02  证券投资




年限要求——高管应当具备3年以上与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期货、金融、法律、会计等相关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工作经历。


业绩指标——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有2年以上可追溯的担任基金经理或投资决策负责人的证券期货产品投资,单只产品净资产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1000万(多人共同管理产品规模平均计算)。


除外情形——个人证券期货投资、在基金产品中作为投资者(主动管理的FOF除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模拟盘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能力或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材料,不宜作为证券类投资业绩的证明材料。


中基协对于高管人员的要求在逐步提升,目的在于一方面防止实践中申请机构所提交的高管人员简历与证明资料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另一方面为了管理人在登记后能够更加规范和专业地运作。鉴于中基协在登记阶段已要求申请机构针对上述经验及能力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那么在注册阶段,对从业经验及专业能力的描述应尽可能详细具体。


,在注册阶段,无论是申请机构还是注册相关管理部门的关注要点都应当在中基协备案登记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既保持与中基协审核标准相一致,便于后续登记,又避免过于严格地提前审核本应当在登记阶段审核的问题,以促进私募基金业务开展,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由化、便利化发展的各项举措相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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