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讲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指不具 备产品的特定的用途和使用价值,比如制冷空调不具备制冷性能 等。根据本条的规定,不具备特定用途和使用价值的产品应当向 消费者事先做出说明。事先做出说明的(比如明确标明为处理 品),可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事先说明的,应承担本条规定的民事责任。销售者对出售产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对已经 出售的“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 品进行必要的修复,使该产品符合应当具备的性能、明示的标准 或者明示的质量状况;对“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 先未作说明的”产品用质量符合要求的同样产品进行替换;将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产品收回, 并向产品购买者退还货款;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给予 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