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办理要求以及材料

   2023-12-18 330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法律法规参考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 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自2008年1月起施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号令”),自2016年6月起施行。

四、常见的视听节目传播方式有哪些?

  1.将视听节目汇集在自有服务器上,以点播、轮播、频道播出等方式,向用户直接提供视听节目播出服务。

  2.完整转播其他机构已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及实况视音频直播节目。

  3.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在同一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

  4.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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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商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其他知识产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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