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局有权利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不用设定帐本的;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理应设定但未进行帐本的;
3.私自消毁帐本或是不予给予缴税材料的;
4.虽设定帐本,但账务错乱或是成本费材料、收入凭证、花费凭据支离破碎,无法查帐的;
5.产生纳税时间,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经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申请,贷款逾期仍未申报;
6.经营者申报计税基础显著稍低,又不按规定的。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要求:对未按规定申请办理税务变更的进行生产、运营的经营者及其临时性从业运营纳税人,由税务部门认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勒令交纳。
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税务局有权利选用以下一种或是这些方法核准其应纳税所得额:
1.参考本地类似领域或是相近行业里企业规模和工资水平相似的纳税人税负水平核准;
2.依照主营业务收入或是成本费加科学合理的费用及盈利的方式核准;
3.依照损耗的原料、然料、驱动力等测算或是计算核准;
4.依照别的有效方式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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