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的动因研究
金岩石(2006)在其文章《“私有化”昭示市场机制不断完善》中将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动因理论归纳为七个方面,分别是估值说、投资说、激励说、分红说、操纵说、博弈说和股改对价说。他认为在这些动因中,最具有特色的就是“股改对价理论”,因为在的股票市场上,股权分置改革是诱发资本市场私有化最直接的因素。市场上已成参考惯例的“10 送 3”方案将使很多公司被迫选择退市,因为退市或回购既可以提高对股权分
置改革方案投票权的掌控度,又可以减轻甚至避免送股的成本。
简建辉、吴蔚(2007)在《上市公司私有化:动因与实践分析》中通过分析 2005 年至 2006 年中石油和中石化私有化其旗下的子公司的案例,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源整合是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动因。其中,资源整合的目的在于整合集团内部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清理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大幅减少管理成本、化解非系统风险,最终提高集团整体的经营效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简建辉、吴蔚(2007)在《上市公司私有化:动因与实践分析》中通过分析 2005 年至 2006 年中石油和中石化私有化其旗下的子公司的案例,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源整合是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动因。其中,资源整合的目的在于整合集团内部及各子公司之间的上下游产业链资源、清理上市公司关联关系、大幅减少管理成本、化解非系统风险,最终提高集团整体的经营效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
包振宇(2008)在其文章《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动因探析:理论综述与个案研究》中检验了西方经典私有化动因理论在我国的适用性。文中采取诊所方法分析了 2006 年石化私有化四家 A 股上市子公司的案例,结果表明西方学者提出的私有化动因理论对我国的实践有一定的适用性。同时,我国的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也具有其特殊性——从长期趋势来看,中石化发起私有化的根本动因是理顺内部股权关系,实现业务一体化战略;并且,
与西方成熟的市场化操作相比我国私有化交易具有非常明显的政策导向性。
柯昌文(2010)在《股权结构上的柔性和上市公司私有化》中从股权结构柔性的角度用实物期权理论分析了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的动因。文中指出,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企业具有股权结构上的柔性,私人公司和上市公司之间可以根据一定条件或环境进行相互转化。如果上市能为企业创造价值,那么企业应该 IPO 上市;然而,如果公司的经营条件或环境发生变化,使得继续维持企业的上市地位可能并不恰当,则企业应该进行私有化退市。
一些上市后不久便进行私有化的公司虽然在上市过程中花费了大量时间和成本,但继续维持公司上市地位也许不合适,因为上市公司的壳价值发生了变化。此时,可能通过私有化而转为私人公司会更好。
柯昌文(2011)在《壳价值、赎回期权、私有化战略与交易结构》中从上市公司壳价值的角度论述了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战略问题。文章认为,从经济角度来看私有化退市不是的交易结构,并指出中石油、中石化发起私有化是为了解决子公司以及控股股东自身的股权分置改革问题,而并非完全出于经济利益,其代价就是牺牲一定的潜在经济利益,以追求经济利益与责任的平衡。
王木之(2012)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了阿里巴巴私有化退市动因。文章根据阿里巴巴财务报表数据,逐一分析信号假说、杠杆假说、过剩资本假说、管理层动机假说和收购防御假说五项动因,研究结果表明阿里巴巴私有化退市的动因主要为管理层激励,其回购政策具有长期性,且其主要管理层直接补偿的数额巨大,他的这一探讨对理解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行为的动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借鉴意义。
1、私有化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研究
王东光(2006)在《上市公司退市时小股东利益之保护》中指出,上市公司退市可能会影响股票的财产价值并损害小股东的利益,因为退市会对股票的流通能力产生明显的损害。作者以德国法为基础,经研究认为,为了充分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公司申请退市时须由股东大会做出是否退市的决议,股份公司或大股东有义务向少数股东发出全值收购股票的要约,并且少数股东可以要求在诉讼程序中审查要约价格的适当性。
王华鹏(2008)在《上市公司私有化中的中小股东保护法律制度研究》中从我国己有的案例出发,比较美国上市公司私有化交易的法律制度与中小股东保护,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特殊动机,深入剖析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中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利的现状,即控制股东操纵私有化进程,且现有的法律制度却存在重大缺陷,无法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最后,作者还提出了完善私有化交易中对中小股东保护制度的建议:一是确立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的诚信义务;二是由具有独立地位的董事参与私有化的进程;三是保证中小股东对于整个交易的关键批准权;四是充分披露交易的相关信息。
翟浩(2010)在其《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路径、特征与立法建议》的文章中首先介绍了企业私有化退市的主要方式,然后分析了私有化退市具有的特征,最后提出为了加强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中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应该在我国资本市场实行多层次立法、完善企业杠杆收购制度。
冯果、李安安(2011)在其文章《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其法律规制——以中小股东权益维护为中心》中,从利益冲突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表明,控股股东和经理之间、行政干预和介入之间以及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过程中均存在多重利益冲突,公司治理规范应该对此进行回应与调适。而构建我国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需要将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作为核心价值理念,重点是要赋予中小股东异议回购请求权和赋予股东大会对公司主动退市的决议权。
1、 外汇登记,odi登记是什么,需要多长时间,代办贵吗
2、 有很多成功案例,37号文登记全套代办可以吗
3、 我们16年就开始做了,税务问题托管,后续的维护成本,金额多少合适,证书办理背景
关于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满足哪些条件,给出回复如下:
1、对外投资,其境内企业必须成立满一年;
2、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的款项不能大于境内企业注册资本;
3、境外设立的企业,必须与境内企业的行业有关联;
4、对外设立机构成立后,从第2年起,每年的6月30日前,必须向外汇管理局提交年检报告;
5、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必须前往企业所在地的商务部对外合作处,办理投资备案证书;接着又到市商务部及发改委咨询了办理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证书的流程及细节终协助该公司拿下了商务部发改委的两个对外投资的批文
6、在整个咨询过程中,没有一个部门可以统一详细的解答全部流程,每个部门只负责自己的那部分环节,无论从精力还是时间来说都给企业增加了不少的负担。对于整个环节而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证书是前置的环节,特别是投资项目情况说明,是批准备案项目的关键。37号文登记,返程投资,外汇登记,odi登记证书
7、公司介绍我司是一家的跨境商务咨询公司,主要从事跨境投资(ODI)设计及落地、红筹和VIE设计及落地、返程投资设计及落地、进出囗咨询等方面的团队。
8、经过多年在这一领域的深耕,我们已为上百家企业的海外投资和并购、红筹和VIE设计的审批环节提供了咨询方案,为众多的企业架设起从境内到境外,从境外到境内的合法的资金通道。
9、我们这部分客户中的15%是上市企业。让资金的进出境合法、合规,为企业的“走出去”保驾护航,是我们的理念。在咨询项目中,我们往往能提供独到观点及真知灼见,这也是我们为客户服务的过人之处。这些真知灼见的背后,是企业每年数亿美元的跨境投盗项目。
业务范围: 1、公司构架规划,境司设立、跨境税收筹划、离岸豁免
2、ODI(企业个人37号文,返程投资备案)备案办理
3、FDI(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个人odi备案直接投资)备案办理
4、37号文境外融资VIE架构搭建"
2. 文献评述
,学者大多从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问题进行研究:一是关于私有化退市的定义。尽管对上市公司私有化的界定不同,但是主要的定义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从退市的结果来界定私有化,认为上市公司私有化即是将公众公司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者封闭公司,上市公司采用任何合法的方式达到变为非上市公众公司或封闭公司的结果即为私有化,这种定义更接近于私有化的字面意义。另一种定义是从退市中的交易对公司组织形式的影响来界定私有化,主要强调私有化是上市公司在退出证券市场过程中的交易,是部分股东对另外一部分股东的股票的收购,是一种导致目标公司不受类似《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管辖的交易行为。二是关于私有化退市的动因,主要包括改善控制结构、防范敌意收购、追求税负节约、长期战略调整、减少自由现金流、利用公司市场价格低于其实际价值的机会等。三是关于私有化退市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学者们认为私有化交易中普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问题,并从多个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包括充分披露交易
信息、保证中小股东的决策参与权、加强独立董事的作用等。
由于相对国内资本市场而言,国外资本市场发展早,私有化退市的机制成熟,因而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套用到国内。而国内方面,学者们虽然考虑了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机制做了大量分析研究,为私有化退市机制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些研究也有些不完善的地方。总体而言,学术界对私有化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对传统私有化理论的归结整理和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大型国企在国内 A 股进行私有化的案例研究上。而概念股私有化退市因其近几年才开始大规模出现,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较少,仅通过有限的几个案例进行探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上市企业私有化的报道从 2011 年开始成为各财经、投资类刊物的报道热点,但涉及的范围较为集中,几乎都集中在关于证券市场的私有化条件以及对阿里巴巴、分众传媒、盛大网络和小肥羊这些标志性私有化案例的讨论。未能从中概股企业选择海外上市的原因,境外市场的交易特点,私有化交易的方式、特点、背景、动因等去系统地分析私有化问题,也缺少对中概股私有化退市借鉴意义的提取。因此,有必要对中概股私有化退市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索。
由于相对国内资本市场而言,国外资本市场发展早,私有化退市的机制成熟,因而国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并不能直接套用到国内。而国内方面,学者们虽然考虑了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和我国的特殊国情,对我国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机制做了大量分析研究,为私有化退市机制的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这些研究也有些不完善的地方。总体而言,学术界对私有化的研究基本集中在对传统私有化理论的归结整理和 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背景下大型国企在国内 A 股进行私有化的案例研究上。而概念股私有化退市因其近几年才开始大规模出现,国内学术界的相关研究较少,仅通过有限的几个案例进行探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关上市企业私有化的报道从 2011 年开始成为各财经、投资类刊物的报道热点,但涉及的范围较为集中,几乎都集中在关于证券市场的私有化条件以及对阿里巴巴、分众传媒、盛大网络和小肥羊这些标志性私有化案例的讨论。未能从中概股企业选择海外上市的原因,境外市场的交易特点,私有化交易的方式、特点、背景、动因等去系统地分析私有化问题,也缺少对中概股私有化退市借鉴意义的提取。因此,有必要对中概股私有化退市问题做出进一步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