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新法人的兼职情况
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在不同公司兼职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这时兼职问题的合规性是变更登记时协会关注要点。协会对于管理人兼职情况的核查分为三个主要步骤:
1. 确认兼职公司的数量及担任职务的实际内容;
2. 核查兼职公司是否为关联私募机构,或是否涉及冲突类业务;
3. 核查法定代表人对外投资企业的数量、持股比例、公司性质、实际经营业务等,判断是否为关联方。
以下几点注意事项需要特别强调:
1.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关联方: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等)。
如担任关联私募机构的相关职务,应说明工作内容,并判断法定代表人是否有精力身兼数职,例如从法定代表人具有**的行业经验,后续主要精力的投入倾向性为申请机构等角度进行判断。如法定代表人兼职为工商层面的“监事”、“经理”等职务,且公司为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应当进行职务剥离;
2. 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
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主要有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若法定代表人在上述这些行业兼职的,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在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之前进行整改。
3. 法定代表人可以兼任总经理或者兼任投资总监这类岗位,但不能兼任风控负责人。
兼职问题实际适用尺度
(一)法定代表人专职在申请机构工作,不在任何其他机构任职
此种情况是典型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机构专职工作,需要注意的是法定代表人的社会保险由申请机构缴纳,不在其他企业兼任任何职务。
(二)法定代表人专职在申请机构工作,可在关联性的私募机构兼职
一般此种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任申请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并专职工作,社会保险由申请机构缴纳,在具有关联性的私募机构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职工作,日常工作由关联性私募机构另行聘请专职公司的总经理主持。申请机构需要说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特别是防止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在实操中一般很难说明。一般情况下,不建议在具有关联性的私募机构兼职,并且近期协会会暗示法定代表人在关联性私募机构兼职太多影响申请机构的展业。
(三)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业专职工作,在申请机构兼职工作
此种情况是从事其他行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须是该企业的股东)作为申请机构的股东出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该法定代表人已经在其他企业专职工作,只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处兼职担任法定代表人。
(四)法定代表人在申请机构专职工作,在其他企业兼职
此种情况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专职工作,在他参股的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但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
(五)其他类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要求
无论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业专职或兼职,其他企业的实际经营业务不得与申请机构开展私募业务相冲突,如发生冲突,协会会暗示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予以调整。
关注法定代表人实际从业经历
若代表人和高管负责投资方面,则需要提供相关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
1. 之前任职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
2. 投资业绩证明:
证券类:提供连续2年以上、单只产品规模上千万可追溯的投资业绩证明材料(私募基金合同基里载明为该产品的基金经理);
股权类:股权(含创投)项目至少2起,合计投资金额不低于1000w,证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产品的证明材料、退出材料等)
3. 其他材料:学历证书、个人业内获得的奖项、个人参与管理人股权激励计划的文件等等。
若仅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则私募机构需要配置一支专业的投研团队(如**的投资总监、研究人员等)来负责投资。
关注法定代表人变更原因
协会在有关反馈中明确要求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原因要做出明确阐述,而不是简单披露变更后的结果。给出的提示性建议是,如原法定代表人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则变更原因可以是为了满足基金业协会对法定代表人从业资格的要求而变更。也可以是因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因公司经营需要或原法定代表人个人原因,而需要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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