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申请条件:
(一)收运单位的条件;申请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额的注册资本。
2. 配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餐厨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并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相关设备,有食品废弃物专用运输车辆标识,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货运车辆》《城市道路行驶许可证》等许可证。
3. 有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控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停放机器、设备、车辆的场所。
(二)处理单位条件,申请从事餐厨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2. 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3. 餐厨垃圾处理的工艺和技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4.在工艺操作、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方面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 具有切实可行的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中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标准排放计划,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设施、设备。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申请的流程:
步:申请单位或组织向新津县行政审批局城管交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承诺办理时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新津县行政审批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办理时限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三步:对经批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单位核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诺期限内)告知申请人,领取《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对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应在办理期限内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四步: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新津县行政审批局城管交通窗口领取申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