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安全生产许可证-漳州安全生产许可证-泉州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办理
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年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附表2除住建部、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省属建筑施工企业和中央驻闽建筑施工企业外,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下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建法〔201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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