阀控蓄电池的充放电制度
(1) 恒流限压充电
采用I10电流进行恒流充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上升到(2.30~2.35V)× N限压值时,自动或手动转为恒压充电。
(2) 恒压充电
在(2.30~2.35V)× N的恒压充电下,I10~2I10充电电流逐渐减小,当充电电流减小至0.1 I10 电流时,充电装置的开始起动,当整定的结束时,充电装置将自动或手动地转为正常的浮充电运行浮充,电压值宜控制为(2.23~2.28V)× N。
(3) 补充充电
为了弥补运行中因浮充电流调整不当造成了欠充,补偿不了阀控蓄电池自放电和爬电漏电所造成蓄电池容量的亏损。根据需要设定时间(一般为3个月)充电装置将自动地或手动进行一次恒流限压充电 恒压充电 浮充电过程。使蓄电池组随时具有满容量,确保运行安全可靠。
6.3 阀控汤浅蓄电池的核对性放电
长期使用限压限流的浮充电运行方式或只限压不限流的运行方式,无法判断阀控蓄电池的现有容量,内部是否失水或干裂,只有通过核对性放电,才能找出蓄电池存在的问题。
(1) 一组阀控蓄电池
当系统只有一组电池时,不能退出运行,也不能作全核对性放电,只能放出额定容量的 50%,在放电过程,蓄电池组端电压不得低于2V×N。放电后应立即用I10~2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 恒压充电 浮充电。反复放充 2~3 次,蓄电池组容量可得到恢复。蓄电池存在的缺陷能找出和处理。若有备用阀控蓄电池组作临时代用,该组阀控蓄电池可作全核对性放电。
(2) 两组阀控蓄电池
当系统具有两组阀控蓄电池时,可先对其中一组阀控蓄电池组进行全核对性放电。用I10电流恒流放电,当蓄电池组端电压下降到1.8V× N时,停止放电。隔 1~2 h 后,再用I10 ~2I10电流进行恒流限压充电 恒压充电 浮充电。反复放充2~3 次,蓄电池存在的问题也能查出,容量也能得到恢复。若经过3次全核对性放充电,蓄电池组容量均达不到额定容量的80%以上,可认为此组阀控蓄电池使用年限已到应安排更换。
(3) 阀控蓄电池核对性放电周期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阀控蓄电池组,应进行全核对性放电试验。以后每隔2~3年进行一次核对性试验。运行了6年以后的阀控蓄电池,应每年作一次核对性放电试验。 6 电池的维护
蓄电池的维护要求在IEEE 文件1188(VRLA电池)中有清楚的说明,而且要由熟练人员按照标准上的要求来执行,任何严格执行IEEE 标准的用户,都会有一个可靠的后备电池系统。
维护工作中所牵涉到的大问题就是人员安全,尤其是UPS 中的高压电池。不甚了解欧姆定律的不熟练人员,是不能从事高压蓄电池方面工作的。许多新安装的UPS系统使用了未经隔离变压器,这样会在电池串中每一个极柱端子上产生一个对地的交流高压,再加上实际上已知没有更多的空间去接近极柱端子。因此,UPS 机柜内的安装工作是极其危险的。
蓄电池产品的应用:
1、计算机辅助设计和计算机控制主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性能的一致性并达到设计标准
2、应用太阳能光伏系统,路灯及城市亮化工程,风力发电储能,风光互补路灯,庭院灯,航标灯,信号灯,发电厂,变电站 ,电信,通讯,电力,核电站,水电站。
3、UPS不间断电源,EPS应急电源,微波中继站,备用电源,所有直流电源、交流直流逆变系统,铁路机车车辆,电动车,船舶,电动游艇,电动船,交换机,应急照明,煤矿防爆牵引,电瓶车,叉车,汽车起动,照明,防火,警报,医疗,遥测设备,安全系统,手提式电源,可携式电动器具,泵系统,衡器等
备注:以上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制作不同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