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高明区电子商务网店、微店经营个体户注册需要哪些资料?

   2023-12-17 360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目前暂按如下内容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登记:

(一)使用网络经营场所(如网店、微店等)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到经营者身份证或居住证地址所在地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预约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的电子商务平台(比如淘宝软件公司、北京口袋时尚科技有限公司等)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应包含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网络经营场所网址等基本信息。


(二)使用线下经营场所登记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请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预约办理,需提交以下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根据《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适用住所申报的商事主体,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佛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以下情况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是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住宿业;典当;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酒吧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等行业;

二是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

三是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教堂、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的商事主体。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2)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已建成物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等资料可作为使用证明;

(3)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明复印件。

(5)属将住宅、车库、车房作为经营性用房登记的,需另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该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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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目前暂按如下内容办理电子商务经营者工商登记:(一)使用
 
标签: 商务服务,工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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