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 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 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 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 层; 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