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境外投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对企业境
外投资进行管理,并向获得备案或核准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证书》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印制并盖章,实行统一编码管理。《证书
》是企业境外投资获得备案或核准的凭证,按照境外投资终目的地颁发。
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1)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2)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法规;
(二)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关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
(四)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的产品和技术。
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
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部署加强对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引导和规范境外投
资方向,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合理有序健康发展。以下是相关内容整理:
1.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重点推进有利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周边基础设施互
联互通的基础设施境外投资;二是稳步开展带动优势产能、优质装备和技术标准输出的境外
投资;三是加强与境外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四是在审慎评估经济效益的
基础上稳妥参与境外能源资源勘探和开发;五是着力扩大农业对外合作;六是有序推进服务
领域境外投资。
2.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
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二是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
业、体育俱乐部等境外投资;三是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四是使用不符合投资目的国技术标准要求的落后生产设备开展境外投资;五是不符合投资目
的国环保、能耗、安全标准的境外投资。
3.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包括,一是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
境外投资;二是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三是赌博业、色情业等
境外投资;四是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五是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
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