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设备和工作场所;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4.公司各级股东中均无任何外资,合资成份,并保证今后不接受任何外资,合资股东加入。
5.法人、地址变更:在工商部门变更好后带新的营业执照和原《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直接到窗口换证即可。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办公场地证明 经营场所房屋权属证明相关材料(自有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扫描上传电子版1份。